2010年瑞安市实验小学招生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根据瑞安市教育局瑞教义〔2010〕126号《关于做好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今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经学校研究决定,请示市府、市教育局同意,特制订2010年市实验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招生对象:
1.本校施教区为:原忠义街居民区、原居道院前居民区、原县前街居民区、原东门街居民区、原大沙堤居民区。
2.属本校施教区常住户(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与房产证地址相一致,并在本施教区实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于2003年9月1日-2004年8月31日出生的学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在本校接受小学阶段六年的义务教育。
二、有关户籍、产权证等处理意见:
1.凡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与房产权证地址相一致,房屋产权于2007年9月1日前登记在本校施教区的,且产权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世居老住户例外),并在本施教区实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为本施教区常住户。
2.户籍所在地与房产权证所在地不一致的空挂户,应将户籍迁移到房产权证所在地的施教区学校报名就读;对持有本施教区房屋产权证(2007年9月1日前已居住本施教区),而户籍不在本施教区的,其户籍必须于2010年6月26日前迁移到本施教区。否则,不予报名。
3.对于学龄儿童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产权证的区分:
①学龄儿童的祖父母的产权证原则上不能作为报名依据。如果学龄儿童父母确是世居,现确无自有房产,学龄儿童随父母在祖父母处常年同住,且无户口迁移史的,经学校调查核实后方可给予报名。
②学龄儿童的外祖父母的产权证不能作为报名依据。如果学龄儿童的母亲是独生女(须提供公安、计生部门的独生女证明),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产权人在一起,并常年同住于此,且学龄儿童父母又确无其它住房的,经学校调查核实后方可给予报名。
4.因旧城改造房屋拆建而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以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市房管局房屋产权证收件收据等有效证件为依据。房产权证在贷款抵押的,要提供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书;民间契约以及其他房屋协议等均为无效依据。
5.在招生中所涉及的房产指的是私有家庭住宅。对于商业、工业用房,店面(包括店面夹层)、厂房以及私宅出租房等营业房的产权证不能作为报名依据。
6.现役军人的直系子女按有关政策办理报名。
7.常年居住在本施教区的孤儿领养、父母离异而户口未落实的学龄儿童,须持民政、法院等部门有效证件,凭本施教区的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产权证办理报名。
8.凡伪造证件(户口簿、房产证等),一经查出,一切后果自负。
三、借读对象:
根据上级有关借读文件精神,符合借读的学龄儿童,由原籍小学签署同意借读意见并盖校印,在本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适量接收,并填写“借读证明”由学龄儿童家长送达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备案。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手续:
1.时间:2009年6月26日至6月27日
(上午8:00-11:30,下午2:00-4:30)
6月26日 忠义街、道院前、县前街
6月27日 东门街、大沙堤
2.报名地点:本校一楼
3.报名手续:
报名时,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认真填写报名表:
①学龄儿童父母的房产权证、户口证、父母身份证;
②学龄儿童《学前教育登记卡》和《儿童预防接种证》;
③学龄儿童的近期单寸免冠正面照片二张。
五、招生领导小组:
组长:林大智
成员:许华山、胡利盛、王高坤、钱小苗
法律顾问: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林德洧律师(咨询电话13806805580)
瑞安市实验小学
二O一O年六月十日